第一批涉執信訪實質性化解典型案例
第一批涉執信訪實質性化解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
第一批涉執信訪實質性化解典型案例
第一批涉執信訪實質性化解典型案例
目錄
案例1:龔某不服執行和解協議信訪案
案例2:僑胞金某某申請強制執行借款信訪案
案例3:陳某某等124名農民工申請強制執行勞動報酬信訪案
案例4:宋某申請強制執行人身損害賠償款信訪案
案例5:曾某某申請強制執行交通事故賠償信訪案
案例6:艾某申請強制執行工傷賠償信訪案
案例7:胡某某申請強制執行辦證信訪案
案例8:楊某某申請強制執行企業償還欠款信訪案
案例9:劉某某申請強制執行村小組支付工程款信訪案
案例10:某電梯有限公司申請強制執行貨款信訪案
案例1:
龔某不服執行和解協議信訪案
——雙方當事人達成執行和解協議,申請人龔某不服應另行提起民事訴訟。江西法院“院領導接訪”制度促化解。
【基本案情】
龔某與王某英、涂某借款合同糾紛案,2018年4月,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區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決書,判令由王某某償還83萬元及利息,涂某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判決生效后,被執行人王某某、涂某未履行判決義務。2019年7月,龔某申請法院立案執行。執行中,雙方當事人協商達成執行和解協議,被執行人按約還款90萬元。2021年7月,龔某不服執行和解協議,以該案未執行到位為由信訪。江西高院通過院領導接訪,耐心傾聽其訴求,詳細了解案件情況發現,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龔某不服執行和解協議的訴求應通過另行提起民事訴訟解決。為減少當事人訴累,及時回應人民群眾訴求,江西高院立即督促指導下級法院對該案加大調解工作力度。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區人民法院迅速行動,上門做被執行人思想工作,動之以情、曉之以理、明之以法。經過不懈努力再次促成雙方當事人達成和解并當場履行完畢。該案成功化解。
【典型意義】
本案是江西法院“院領導接訪”制度成功化解涉執信訪,減輕群眾訴累,落實“我為群眾辦實事”活動要求的典型案例!霸侯I導接訪”制度,是由江西各級法院院領導定期輪流帶案“面對面”接待信訪群眾,暢通訴求渠道,高位推動矛盾化解,及時解決人民群眾“急難愁盼”問題的一項重要舉措。本案通過“院領導接訪”制度及時找準龔某核心訴求,自上而下聯動促成案件再次和解,有效地避免了龔某另行提起民事訴訟產生的訴累,提高了群眾獲得感和滿意度。
案例2:
僑胞金某某申請強制執行借款信訪案
——被執行人涉案10余件欠債上億元,無能力履行判決義務。江西三級法院聯動協調促執行和解。
【基本案情】
金某某與吳某國、高安市某陶瓷有限公司民間借貸糾紛案,2016年12月,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決書,判令由吳某國、高安市某陶瓷有限公司償還800萬元及利息。判決生效后,被執行人吳某國、高安市某陶瓷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判決義務。2017年9月,金某某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執行中,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調查查明,被執行人在多家法院涉及10件在執案件,其財產被另案首先查封且全部存在抵押貸款情況。該院對被執行人吳某國采取司法拘留措施,因身體原因無法收拘。根據申請執行人金某某提供的線索,該院深入調查發現被執行人高安市某陶瓷有限公司有租金收入。但該租金被當地鎮政府監管,用于償還其拖欠的工人工資800余萬元,以及稅款、環保費、電費、物業費等1200余萬元等。因租金不足支付全部工人工資和各類欠費,且受疫情影響租金下降,致案件難以執行租金受償,引發金某某信訪。江西高院予以執行督辦并聯合宜春市中級人民法院赴高安實地督導,組織雙方當事人協商,促使吳某國承諾每月支付5至10萬元,并提供一處他人名下的國有出讓工業用地進行擔保,獲得金某某的同意,案件得以順利化解。2021年9月,該案執行到位280萬元,剩余款項正在按約履行中。
【典型意義】
本案是省市縣三級法院聯動化解重大疑難復雜涉執信訪的典型案例。在這起案件中,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第一時間督辦處理,宜春市中級人民法院跟蹤問效,高安市人民法院深入調查、多方溝通、積極協調。案件執行面臨困局時,省市兩級法院赴實地督導,當場組織雙方當事人協商達成分期付款加財產擔保的執行和解協議,成功妥善化解了該起僑胞信訪案,體現了人民法院切實解決人民群眾訴求的信心和決心,取得了較好的政治效果和法律效果。
案例3:
陳某某等124名農民工申請強制執行勞動報酬信訪案
——被執行人欠下巨額債務,無力支付203萬元工資,引發農民工集體信訪。萍鄉兩級法院運用“協同執行”機制成功化解信訪矛盾。
【基本案情】
陳某某等124名農民工與萍鄉市某煙花爆竹制造有限公司追索勞動報酬糾紛案,2020年10月,江西省蘆溪縣人民法院作出多份民事判決書,判令由萍鄉市某煙花爆竹制造有限公司支付勞動報酬合計203萬元。判決生效后,被執行人萍鄉市某煙花爆竹制造有限公司未履行判決義務,同年12月,陳某某等124名農民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執行中,江西省蘆溪縣人民法院調查發現被執行人萍鄉市某煙花爆竹制造有限公司在萍鄉市中級人民法院、安源區人民法院、上栗縣人民法院均有借款糾紛案件在執,欠款金額高達2000余萬元,無財產可供執行,致本案執行不能,暫以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結案。期間,江西省蘆溪縣人民法院根據舉報線索,查實并凍結了被執行人退出煙花爆竹生產政府獎補金80萬元。但該獎補金也被江西省萍鄉市中級人民法院等其他3家法院凍結。2021年6月,陳某某等124名農民工得知情況后到市、縣集體信訪,請求優先受償。為妥善化解農民工集體信訪矛盾,江西省蘆溪縣人民法院報請萍鄉市中級人民法院啟動協同執行機制。該院經審查決定協同執行,并同意由江西省蘆溪縣人民法院扣劃、提取獎補金和主持分配。江西省蘆溪縣人民法院將該筆獎補金扣劃到位,并組織召開債權人會議。陳某某等124名農民工以其債權為工資為由要求優先受償。其他債權人以其案件首先有效凍結為由要求按比例分配。各方未達成一致分配意見。江西省蘆溪縣人民法院采取見證執行方式,與債權人一同前往相關單位調查,確認該院凍結為首先有效凍結。同時該院采取執行聽證方式,釋明農民工生活困難情況,消除其他債權人猜疑,獲得了大多數借款債權人支持。2021年8月,該院制作并送達財產分配方案,確定由陳某某等124名農民工受償,各方均未提出異議,現已將80萬元發放完畢,矛盾得以順利化解。
【典型意義】
本案是運用協同執行機制成功化解農民工集體涉執信訪的典型案例。協同執行機制是最高人民法院建立的針對重大、疑難、復雜或長期未結等執行案件,上級法院發揮統一協調職能優勢,統一調度使用轄區法院執行力量,協同、幫助轄區法院實施強制執行,切實為基層法院減負的一項工作機制。本案中,江西省萍鄉市中級人民法院決定啟動協同執行機制,并協調轄區其他法院同意統一由江西省蘆溪縣人民法院提取獎補金。執行中,江西省蘆溪縣人民法院采取見證執行、執行聽證、債權人會議等方式,充分保障各方當事人的知情權、異議權,有效解決了首先凍結、財產分配爭議問題,順利將款項發放給陳某某等124名農民工,將一起群體性信訪事件及時消化在基層,取得了較好法律效果和政治效果。
案例4:
宋某申請強制執行人身損害賠償款信訪案
——被執行人與申請人達成執行和解后下落不明,申請人長達20年未申請法院繼續執行致案件陷入困局。江西省井岡山市人民法院運用“三推送”機制成功執結。
【基本案情】
宋某與郭某、肖某、劉某、羅某中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2000年12月,江西省井岡山市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決書,判令由郭某、肖某、劉某賠償14097.52元,由羅某中賠償42238.56元。判決生效后,被執行人未履行判決義務。2001年2月,宋某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執行中,被執行人郭某、肖某和劉某支付了賠償款。同年4月,江西省井岡山市人民法院組織宋某與被執行人羅某中調解并達成執行和解協議,約定由羅某中向宋某直接支付賠償款。和解后,被執行人羅某中外出打工下落不明,申請人宋某長期未向法院反饋此情況并要求繼續執行,直至2021年4月在第一批政法隊伍教育整頓期間才反映此案,致案件未能得到及時執行。江西省井岡山市人民法院立即啟動“三推送”機制,向當地村委會、鄉鎮、民政、公安等推送被執行人羅某中信息,請求協助查找下落線索!叭扑汀眳f助部門反饋未發現被執行人羅某中的行蹤。但通過公安反饋結果發現被執行人羅某中現已更名為羅某忠。該院及時將此情況告知“三推送”協助部門,并根據反饋線索順利找到了被執行人羅某忠。經傳喚,羅某忠到江西省井岡山市人民法院當場履行了9950元。期間,該院擬采取司法拘留措施,考慮到其父母已過世,夫妻長期分居,獨自撫養三個小孩,決定暫緩拘留。但被執行人羅某忠出具承諾書并履行19000元。2021年5月,該案全部執行完畢,且被執行人羅某忠另支付了25000元的遲延履行金。至此,該起20年前和解未履行案件得以順利執結。
【典型意義】
本案是運用“三推送”執行機制成功化解涉執信訪的典型案例!叭扑汀睓C制是在黨委政法委的領導下,依托基層綜治中心,將協助執行工作納入基層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網格化管理的范圍,由法院向相關單位、基層組織推送被執行人信息,請求協助送達、查找下落和財產線索、督促履行、化解涉執信訪、開展法律宣傳等的工作機制。江西省井岡山市人民法院啟動該工作機制,在公安、村委會等協助下,成功查找到被執行人,并經過認真細致的工作,促成雙方當事人和解并履行完畢,取得了較好的執行效果。
案例5:
曾某某申請強制執行交通事故賠償信訪案
——被執行人患嚴重疾病危及生命致生活困難,根本無力履行賠償義務。江西省廣昌縣人民法院運用司法救助制度促化解。
【基本案情】
曾某某與張某富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案,2018年6月,江西省廣昌縣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決書,判令由張某富賠償5.6萬元。判決生效后,被執行人張某富未履行判決義務。同年9月,曾某某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執行中,江西省廣昌縣人民法院認真開展調查,被執行人張某富已離婚和外出務工,僅有一未成年兒子和60歲母親在家,家庭生活十分困難,未發現可供執行財產。但根據舉報線索在車站蹲守成功將被執行人張某富拘傳到法院。江西省廣昌縣人民法院擬進一步采取司法拘留措施,但體檢時發現被執行人張某富患嚴重強直性脊椎炎,隨時有生命危險,且因無力支付高額醫療費至今未就醫,不宜收拘,案件執行陷入困境。為此,江西省廣昌縣人民法院一方面協調村干部和被執行人親屬做其履行賠償義務的思想工作,另一方面將被執行人家庭和身體狀況反饋給申請人,得到其理解?紤]雙方當事人家庭均十分困難,江西省廣昌縣人民法院主動向當地黨委政法委報告案件情況爭取支持,幫助申請人申報國家司法救助資金,以解燃眉之急。2021年7月,該案通過司法救助方式成功化解。
【典型意義】
本案是成功運用國家司法救助制度有效化解小標的涉民生執行信訪的典型案例。類似該案的執行實踐中,人民法院往往遇到雙方當事人家庭生活均十分困難的情況,被執行人根本無力履行致案件執行不能而引發信訪。本案執行中,江西省廣昌縣人民法院除加大執行力度外,還多措并舉,協調各方做好當事人的思想工作,積極運用國家司法救助制度幫助申請人紓解生活困難,既維護了勝訴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也贏得了雙方當事人的滿意,最大限度地化解信訪矛盾,促進社會和諧穩定,具有較強的指導意義。
案例6:
艾某申請強制執行工傷賠償信訪案
——被執行人隱藏財產拒不履行國家脫貧對象工傷賠款,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區人民法院運用執行專項調查措施促案件順利執結。
【基本案情】
艾某與新余某機械制造有限公司工傷賠償糾紛案,2018年8月,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區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決書,判令由新余某機械制造有限公司賠償64萬余元。判決生效后,該公司未履行判決義務。同年10月,艾某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執行中,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區人民法院迅速查控了被執行人名下財產,并執行到位4.4萬元,之后未能發現其他財產,案件進入執行不能狀態?紤]到申請人艾某工傷傷殘四級且已離婚,無經濟收入來源,還需撫養未成年女兒,系低保戶、貧困戶和國家脫貧對象,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區人民法院認真分析案情、改變執行思路、制定周密方案,依艾某申請追加該公司唯一股東尹某為本案被執行人,并開展深挖調查工作。經梳理分析調查線索,被執行人與新余市某鋼鐵公司有業務往來,并迅速凍結和扣劃到位12萬余元貨款。同時發現被執行人隱名持有某典當公司股權,并迅速啟動評估、拍賣程序。結合前述情況,該院擬進一步采取追究拒執罪措施。被執行人迫于執行壓力,主動找到法院請求調解,最終在法院主持下達成執行和解協議,被執行人支付了45萬余元賠償。2021年5月,該案得以圓滿解決,艾某贈送錦旗表示感謝。
【典型意義】
本案是人民法院充分發揮執行職能,運用執行專項調查措施,深挖調查財產線索順利推動案件執結,服務和保障黨中央鄉村振興大局的典型案例。因意外傷害致貧,是貧困產生的一個高發原由,也是影響社會和諧穩定的重要因素。這類弱勢群體的權利維護,是執行工作服務鄉村振興大局,落實“我為群眾辦實事”活動的具體要求。本案中,申請人艾某的生活在傷殘后陷入貧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區人民法院開展執行專項調查,窮盡執行方法,綜合運用各項強制執行措施,展開強大執行攻勢,最終順利將該案執結,取得了較好的政治效果、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
案例7:
胡某某申請強制執行辦證信訪案
——案涉房屋不符合登記規定導致無法辦證,案件陷入執行不能境地。江西省景德鎮市珠山區人民法院創新方法,多方協調成功化解“骨頭案”
【基本案情】
信訪人胡某某與景德鎮某中學拆遷安置補償合同糾紛案,2003年12月,江西省景德鎮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二審民事判決書,判令由景德鎮某中學代為辦理并向胡某某交付教師公寓房屋所有權證。同時由該中學支付逾期交付房屋所有權證的違約金。判決生效后,景德鎮某中學未按期履行判決義務。2004年3月,胡某某申請強制執行。執行中,江西省景德鎮市珠山區人民法院調查發現案涉房屋因歷史原因、手續不全,不符合辦證規定,房地產管理部門無法協助辦理,導致案件執行不能。為推動案件執行,該院組織雙方當事人多次協商達成“房屋置換”和解方案,約定由被執行人景德鎮某中學每年支付逾期違約金5000元,直至辦證完畢止。同時由被執行人協調解決房屋置換問題。和解履行期間,被執行人景德鎮某中學按約支付違約金,但未履行房屋置換義務。第一批政法隊伍教育整頓期間,信訪人胡某某上訪要求強制執行辦證。江西省景德鎮市珠山區人民法院成立由局長帶隊的執行專班多次到房管、不動產登記等部門協調,均無法辦證。面對困難,執行專班采取“背對背、面對面”等方式與當事人溝通,成功促使雙方達成“房屋回購”和解方案,并得到了當地政府大力支持。2021年6月,該案順利得到化解。
【典型意義】
本案是人民法院執行干警以啃“硬骨頭”的精神,創新執行方法成功化解疑難復雜涉執信訪的典型案例。本案中,因涉案房屋不符合辦證規定,江西省景德鎮市珠山區人民法院不能通過強制執行將不具備辦證條件房屋“合法化”,導致案件執行不能,引發申請人胡某某上訪。為妥善化解信訪矛盾,該院促成雙方當事人達成“房屋置換”和解方案仍難以執行完畢。于是,該院改變執行思路,多方協調,再次促成雙方當事人達成“房屋回購”和解方案,并在當地黨委政府的大力支持下,破解了回購款支付難問題,促使信訪矛盾得以徹底化解,取得了較好的政治效果、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
案例8:
楊某某申請強制執行企業償還欠款信訪案
——被執行人受疫情影響生產經營陷入困難,難以履行判決義務,被納入失信名單。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區人民法院運用信用承諾和信用修復機制雙向化解信訪矛盾。
【基本案情】
楊某某與南昌某建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糾紛案,2017年9月,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區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決書,判令由南昌某建筑有限公司償還28萬元及利息。判決生效后,被執行人南昌某建筑有限公司未履行判決義務。2018年4月,楊某某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執行中,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區人民法院深入開展線上線下調查,發現被執行人南昌某建筑有限公司在該院涉案較多且未能全部執行到位,存在執行不能的風險。經多次做思想工作,被執行人陸續履行大部分款項。期間,受疫情影響且被納入失信名單,被執行人銀行貸款審批受阻、企業重組遇到困難和無法正常進行工程投標,致無力償還剩余借款?紤]此種情況,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區人民法院決定采取執行和解方式對被執行人進行信用修復,且多次組織雙方當事人協商,最終促成分期還款的和解方案,并由楊某某申請法院暫時解除失信名單。信用修復后,被執行人南昌某建筑有限公司履行了全部還款義務。2021年3月,該案得以順利執結。
【典型意義】
本案是人民法院秉持善意文明執行理念,成功運用信用承諾和信用修復機制雙向化解信訪矛盾的典型案例。本案中,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區人民法院面對執行不能的困難,組織雙方當事人協商促成和解,并征得申請人同意后實施信用修復措施,有效幫助被執行人恢復生產經營、重獲盈利能力,全部償清債務。該案執行既保障了勝訴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得以兌現,又幫助被執行企業得以復產復工,起到了“辦理一個案件救活一個企業”示范作用,對全國法院類似案件的辦理具有較強的指導意義。
案例9:
劉某某申請強制執行村小組
支付工程款信訪案
——被執行財產難以變價造成執行困難。江西省新干縣人民法院緊緊依靠當地黨委政府妥善化解信訪矛盾。
【基本案情】
劉某某與新干縣金川鎮某村委會某村小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2014年9月,江西省新干縣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決書,判令由該村小組支付工程款10萬余元及利息。判決生效后,新干縣金川鎮某村委會某村小組未履行判決義務。同年11月,劉某某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執行中,江西省新干縣人民法院查明,被執行人新干縣金川鎮某村委會某村民小組有村民活動中心房屋一棟、休閑廣場一處、某水庫50%所有權和水庫島嶼一座。上述土地為農村集體所有性質,依法不能直接面向社會公開拍賣,當地村民不愿購買,導致案件執行不能。為破解執行難題,江西省新干縣人民法院根據線索得知當地政府有意征收被執行人所有的水庫島嶼,積極與當地水務部門溝通,并向縣委政法委專題報告。該縣委政法委組織召開案件協調會,協調同意由被執行人的上級組織新干縣金川鎮某村委會代為清償。因該村委會未按期履行還款義務,江西省新干縣人民法院依申請追加其為本案被執行人。新干縣金川鎮某村委會未提出異議,并承諾償還10萬元本金,但未得到申請人劉某某同意。案件執行再次陷入僵局。江西省新干縣人民法院面對困難反復組織雙方當事人協商促成和解,由新干縣金川鎮某村委會償還12萬元工程款,剩余1萬元利息放棄。同時在當地縣委政法委再次協調下,該村委會將名下水庫區380畝灘地出租給某農業開發公司,并將租金12萬元支付給劉某某。2021年7月,本案得以順利執結。
【典型意義】
本案是人民法院緊緊依靠黨委政府成功化解涉執信訪的典型案例。如何化解村委會、村小組債務糾紛是當前人民法院面臨的一項緊迫而艱巨的任務。在當前法律政策框架下,盤活村集體組織名下閑置資產,緊緊依靠黨委政府推動土地承包權流轉或入股不失為一項有效措施。本案中,江西省新干縣人民法院直面困難、多方協調、多方聯動,緊緊依靠當地黨委政府支持成功化解了信訪矛盾,進而避免影響新農村建設和村集體組織的正常運轉,維護了村集體組織的聲譽,對今后處理同類案件提供有益經驗。
案例10:
某電梯有限公司申請強制執行貨款信訪案
——被執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伙同他人轉移公司租金收入,拒不履行還款義務。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區人民法院創新使用“預告知+預通知”執行措施攻克執行不能難題
【基本案情】
某電梯有限公司與江西某物流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2020年3月,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區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調解書,確認由江西某物流有限公司支付貨款92.7萬元。調解生效后,江西某物流有限公司未履行還款義務。同年6月,某電梯有限公司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執行中,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區人民法院線上調查發現,被執行人名下除一塊被另案多次查封的土地外無其他登記財產。該院派員現場調查發現,被執行人已搬離原址,但原址處新建的一棟辦公樓,引起了辦案人員注意。經過走訪了解,被執行人建起該棟辦公樓但未辦理產權證書,并將其出租給其他公司辦公,年租金收入100萬元。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區人民法院遂對租金流向進行調查,發現被執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李某東伙同員工李某安以該員工的銀行賬號將租金轉移,存在規避執行的違法行為,涉嫌構成拒執犯罪。在查清事實后,該院創新使用罰款和追究拒執罪等強制措施,于2021年3月12日分別向被執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李某東和員工李某安發出《涉嫌拒執犯罪預告書》和《預罰款通知書》,限在七日內清償全部貨款,否則將其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線索移送公安機關偵查,并分別罰款10萬元。被執行人于七日內清償了全部貨款。李某東和員工李某安向法院出具了悔過書。同年3月19日,該案得以執行完畢。
【典型意義】
本案是人民法院創新使用罰款和追究拒執犯罪措施,采取預罰款和涉嫌拒執犯罪預告等方式成功推動案件執行完畢和有效化解信訪矛盾的典型案例。執行實踐中,被執行人對辦案人員的“涉嫌拒執犯罪”口頭警告往往不以為然,根本沒充分意識到轉移財產規避執行所產生的嚴重法律后果。本案中,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區人民法院創新運用“預告知+預通知”執行模式,讓被執行人意識到規避執行的法律后果,給予其權衡利弊作出選擇的時間,同時給予被執行企業法定代表人李某東和員工李某安悔改的機會,促使其主動履行判決義務,充分體現了善意文明的執行理念,彰顯司法的權威和溫度。